文档介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装卸工艺与设备
第四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配套工程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河港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河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河港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1000吨级以上的新建河港通用码头工程;对改、扩建河港通用码头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港外配套工程设施。
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系指单个泊位的建设指标。对连续布置的多个泊位和在非全年通航的河流上新建的通用码头,其各项指标应根据具体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河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交通部有关港口建设的技术政策,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河港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应符合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置。当分期建设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河港通用码头工程的建设,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用技术先进、安全适用、投资省、经济效益好的方案。
第六条河港通用码头应建在河床比较稳定,水深、水流条件适宜,地质条件较好的河段,同时交通方便,并有足够的水域、陆域。
第七条河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河港通用码头泊位的建设规模,按设计年吞吐量分为:10~18万t(不含18万t、下同)和18~35万t两档。
上述两档的大值适用于以钢杂和散杂为主的货种,小值适用于以件杂为主的货种。
第九条河港通用码头的泊位利用率,应控制在50%~60%,对连续多泊位应控制在60%~75%。当泊位利用率超过上述最高值时,应首先考虑提高装卸效率或增加装卸机械数量,以降低泊位利用率,如泊位利用率仍高于上述最高值时,则应增加泊位数。
第十条河港通用码头的设计代表船型,应根据货物流量、流向和航道水深等条件确定,对江海联运的的河港通用码头,其海轮船型不得超过5000吨级。
第十一条河港通用码头工程的主要建设项目内容包括:码头、护岸、航道、锚地、装卸机械设备、仓库、堆场、铁路、道路、供电照明、给水排水、消防、通讯、机修、暖通、供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港作车船和辅助生产、港内生活建筑物等。
上述建设项目内容,对新建工程应根据港口的依托条件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对改、扩建工程必须充分利用港口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河港通用码头前方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
第三章装卸工艺与设备
第十三条河港通用码头装卸工艺,应根据吞吐量、货种及货物包装形式、水位变幅、船型、车型、集疏运方式等因素,综合分析,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十四条河港通用码头前沿装卸机械的配置应与泊位的吞吐量相适应,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机型。对直立式码头,装卸作业一般采用2条作业线,码头前沿宜配置旋转型起重机或桥架型起重机;对斜坡式码头,宜采用1条作业线,码头前沿宜配置浮式起重机,其斜坡道运输采用缆车。码头前沿装卸机械的起重能力,宜为5t或10t。
第十五条河港通用码头库场装卸机械宜配置门式起重机、装卸桥、桥式起重机为主,也可采用轮胎式起重机和叉车,水平运输机械采用牵引车与平板车或叉车。
第十六条对兼有装卸集装箱的河港通用码头,其装卸运输机械的起重能力应与集装箱重量相适应。
第四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河港通用码头陆域各类设施的布置应在便利生产前提下合理组合,集中布置,生产建(构)筑物及必要的辅助生产建(构)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前方,其他建(构)筑物宜布置在陆域后方。
对设计年吞吐量为10~18万t的码头,陆域总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3000,陆域纵深不得大于270m(不包括防洪堤占地,下同)。
对设计年吞吐量为18~35万t的码头,陆域总占地面积不得大于40000,陆域纵深不得大于350m。
第十八条河港通用码头的仓库、堆场面积应根据入库场量、堆存期、货种比例等因素确定。当设计年吞量为10~18万t时,库场面积不宜超过9000;当设计年吞吐量为18~35万t
时,库场面积不宜超过17000。
第十九条河港通用码头型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条件并结合使用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设计高、低水位差为8m以下时宜采用直立式码头;当设计高、低水位差为8~17m时,宜采用直立、斜坡或浮式码头;
当设计高、低水位差为17m以上时,宜采用斜坡式码头。
第二十条河港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