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1).doc

格式:doc   大小:43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1).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22/8/22 文件大小:4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粤办发〔2012〕30号,2O11年12月27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下称“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限或违反程序授意、指使、责令组织人事部门拟定或修改干部任用方案和录用人员名单;
(五)其他违反干部人事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遵守财经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管理,防止赤字预算,每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相关委员会审核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
(二)大额度超预算资金使用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单独列表;
(三)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四)加强内部审计,每年开展内部财务专项审计,对重大基建项目、大额物资设备采购、大额度科研经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同步审计;
(五)执行集中采购制度,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一律公开报价,统一采购;
5
(六)加强对基金会和基金使用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公开透明。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套用科研经费;
(二)使用非法票据入账;
(三)设立“小金库”;
(四)隐匿资产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五)授意、指使、责令学校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严格学校公共财产管理。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 出借等)和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执行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完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四)实行工作责任制,加强校属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五)大额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列入重大决策范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六)建立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的年度预决算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公开。
不准有下列行为:
6
(一)以借为名长期占用住房、汽车、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将学校公共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近亲属经营。
(三)其他违规占用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自觉防止利益冲突。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实行利益回避声明承诺制,班子讨论重大问题时,领导干部应对利益冲突主动提出回避,对无利益冲突作出声明,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二)党政正职不得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其他领导干部经批准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兼职不得超过一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三)党政正职一般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部门的领导;
(五)以科技成果在企业入股应事先向学校报告,所占股权比例必须按学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六)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原分管的校属企业或其他经营性实体担任领导或荣誉职务并领取薪酬。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相互为对方近亲属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二)以资金或实物形式入股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
(三)近亲属在本人分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
7
(四)配偶、子女承包和经营领导干部所在学校(包括二级院系、独立学院)所属或投资入股的企业、教育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学校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劳务合作、经济担保、合作办学等有偿经济活动,或与学校合作开展其他营利性活动;
(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换形式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请托人提供的利益;
(六)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第十一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确实无法拒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学校为引进资金、项目等对教职工制定的奖励规定不适用于学校领导,凡以学校领导身份参与有关经济活动而获得的赞助费、奖励、奖金、酬金、补贴等应上交学校;
(三)严格执行“阳光招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