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
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
报告。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
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
报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第 5 页/共 15 页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
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
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
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
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
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第 6 页/共 15 页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
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
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
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
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
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
第四章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
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一)资产管理;
第 7 页/共 15 页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
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
金流动的监控;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
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
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
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
递情况;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
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
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