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0703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
【教师试讲】【课堂演讲】【教学课件】【说课比赛】
责:
。印章、账册、财产;诉讼、仲裁
。保管、继续营业、编制表册、评估、拍卖
。收回、追索、追回、合同
。取回、别除、抵销、费用
。债权人会议
。终结、报告、注销
(四)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
忠实的受托人
善良的管理人
第三节 撤销权和追回权
一、撤销权
(一)概述
(二)法律特征
(三)撤销权客体的范围
二、追回权
三、破产无效行为
(一)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有害性
(2)不当性
(二)破产无效行为的类型:
(法35条)
欺诈破产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债务人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清偿。但是债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三)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追回权
对于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该权利称为追回权。
【案例】
N市江东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
1994年9月,该厂遵照市政府指示,兼并了本市四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江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东公司”)。
1996年4月,市政府指示江公司兼并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N市东风电工厂(简称“东风厂”)。随后江东公司与东风厂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
江东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进驻东风厂后发现,该厂资产440万元,负债500万元(含长期拖欠工商银行的贷款400万元),但其生产的电动工具供不应求。
江东公司遂撤回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与兼并有关的登记申请。
同年7月,经市机械局同意,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协议:
(1)江东公司投入资金120万元,东风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实价150万),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
(2)东风厂的其余部分,由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红云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风险均由承包方承担。
1996年11月,经市机械局同意,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给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
1997年3月,工商银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东风厂追索债务的民事诉讼。同月,东风厂报请市机械局批准,向N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30万元,负债600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1996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为什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过程有何不正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正当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公司有何关联?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参考答案:
(1)原兼并协议无效。因为江东公司已经撤回了兼并申请,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兼并自然归于无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公司的过程中,以低于评估价的价格作价出资,侵犯了东风厂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属于违背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作为东风厂的承包经营者,只有经营权而无处分其财产的权利。红云厂压价出卖东风厂财产的行为损害了东风厂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江东公司承担(红云厂是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
(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回江东公司非法从东风厂获得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5)工商银行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获得清偿。
第四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概念辨析
我国新《破产法》: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所支付的必须费用。(德、台:财团费用)
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针对破产企业的各种债务。(德、台:财团债务)
日本: 财团债权 =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破产债权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