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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含硫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田含硫硫化氢防护平安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自然 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平安技术管理。第一章人员培训第一条?在含硫
其次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看后效。
其次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准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觉,早处理,早关井”。
其次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其次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平安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实行疏散撤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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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其次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结实,试压合格。分别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平安记录,记录包括生产状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实行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自然 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刻撤离,并实行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自然 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自然 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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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状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平安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修理、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简洁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裂开消逝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全部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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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硫化氢监测仪应接受固定式和携带式监测仪。
第四十三条? 作业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接受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依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把握室。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a)满量程不响应时间、b)报警响应时间、c)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硫化氢的监测依据《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平安防护规程》(SY/T 6277-2005)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防护装备配置:
a)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