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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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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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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 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 管理。
第一章人员培训
第一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 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 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 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 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 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 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 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0h,每三年复训
一次。
第五条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 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 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 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 和维护;
d) 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 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 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 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七条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 3Km生产井井位2Km 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 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 气候特点、 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 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 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 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 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 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 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 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 在油(气、
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
范措施。
第十二条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
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 PH值()、安全 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 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 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 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 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 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 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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