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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物业管理协议(1).docx

上传人:才艺人生 2022/8/24 文件大小:2.6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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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铺物业管理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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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管理协议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贵港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商铺业主(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向商户进行公摊,相邻商铺共用一套水、电、燃气、计量表等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的由各共用设施设备的商铺业主(租户)分摊承担。
十、乙方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的统一管理、统一宣传推广、综合服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商铺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甲方所收取的物业费等不含保险费。
第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与使用
商铺的专项公共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月计,单价为(人民币) 元/㎡/月,共计(人民币):_ 元/㎡/年(人民币/年)。
第七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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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商业物业管理规定
一、商铺应以方便客户,按规定的统一规定时间营业。(另见通知)
二、商铺的经营项目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对所有商铺的经营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并避免扰民的经营活动。
三、商铺装修前须先办理装修手续,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商铺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2 元/㎡,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装修原则为不损坏房屋结构安全,不破坏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消防部分须经消防部分审批。
四、商铺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的商铺内,未经物业中心许可,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堆放、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
五、不得私自占用、取用或移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电、消防栓、垃圾桶等)
六、垃圾须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餐饮业的泔水须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抛。 .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符合相关法规,并不得在商铺外本小区内任何地方存放。
八、若因商户的疏忽,导致水、电、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用设施设备受损的,须承担一切责任。
九、公共阀门、消防栓、配电等公共设施设备,如设置在商铺内,须维修时,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碍维修。
十、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只协助治安部门对公共部位的安全防范,自用部位的安全商户自行负责。
十一、搬运货物离开本物业的,须按规定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放行手续。
十二、每间商铺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业主或租户),并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十三、商铺内须按规定自行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每100平方米至少配置一个不少于4KG的灭火器),放于明显位置;商铺内货物的摆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消防栓、空调控制器等设施,不得乱拉乱搭电线。
十四、商铺的负责人(业主或租户)须将通信地址、正常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必须及时书面报备物业中心,否则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十五、 1、如乙方需加时(例如:超过规定营业时间)服务,则加时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按成本价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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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因经营需要可申请延长营业时间,所产生的能耗、管理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