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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港市广播电视台节目版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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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港市广播电视台节目版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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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家港市广播电视台节目版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张家港市广播电视台节目版权的管理,保护节目所涉及权力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提高节目版权的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内良性竞争秩序的形成,提高节目投入产出比,增强节目生产的计划性和节目资料的妥善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张家港市广播电视台实际情况,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张家港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称本台)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包括但不限于广播传媒中心、电视传媒中心、新网传媒公司等)及其员工。
第三条定义
(一)本规定所指的节目是指以声音、画面或其组合为表现形式的作品、制品及其制作素材和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畴:
1. 消息、专题、纪录片等纪实类作品;
2. 综艺、娱乐、晚会、各类比赛等节目作品;
3. 电影、电视剧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4. 音乐、戏剧、曲艺、广播剧、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
5. 其他非作品形式的各类音视频的录像录音制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与节目制作有关的影音素材、节目制作花絮等;
6. 记录或表现上述节目内容的文字、美术、摄影或雕塑作品。
(二)本规定所指的节目版权包括:
1. 节目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节目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及其邻接权;
2.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由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权属
第四条
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员工及其他聘用人员,在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工作期间,因执行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任务,或以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名义,或利用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本台,但参与人员或任务完***依法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
执行本台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执行上级单位或本单位下达或者分配的本职或本职以外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试用人员、实****见****人员、培训人员、进修人员、借用人员、兼职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或工作学****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获得的或与所在工作岗位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离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调离、辞职及被辞退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员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原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台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 经本单位许可同意使用本单位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完成的作品;
2. 通过其他方式,利用本单位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完成的作品;
3. 除另有本台授权协议书外,本单位的派出人员、借调人员在派出、借调期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台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 利用本单位或利用本单位的名义获得资金、场地、设备、工具、器材、零部件、原材料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 利用本单位人力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基础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与员工、其他聘用人员及劳务合作单位签署的合同中,应通过专门条款对此予以约定。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在邀请和聘请临时人员参与节目制作时,应与被邀请或被聘请人签署合作合同,约定其在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工作期间全部智力劳动成果版权归属本台。
第五条
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以及以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名义购买、引进节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外部独立制作公司或个人创作的节目),且受让该节目版权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及范围内其版权所(持)有权属于本台。
第六条
由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主持,代表本台意志创作,由本台承担责任,但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未直接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资金、场地、设备、工具、器材、零部件、原材料以及其他物质条件),而是以投入频率、频道资源(包括但不仅限于播出资源、广告资源等)方式参与制作的节目为本台法人作品,其版权所(持)有权属于本台。
第七条
在执行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工作任务过程中所产生、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属于本台所有。
第八条
所有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委托制作、联合制作节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台享受的权益。
第九条
本台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承担的工作,或承担本台及其所属部门和频率、频道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如在自制节目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邀请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