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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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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00002).docx

上传人:儒林 2022/8/25 文件大小:2.6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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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00002).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私法案例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 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 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 年 3 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 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 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 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 条、第245 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 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45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 我国的实体法。 2. 1994 年 8 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 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 请问: 本案应适用 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理由: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
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 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 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 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 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 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 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 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1986 年4 月30 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 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 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 CIF950 美元/吨,装期1987 年2-3 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 物于1987 年2 月27 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 月7 日和3 月27 日在大 连港装运。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