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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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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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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请人:公司甲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宅地:...........
法定代表

民事二审抗诉申请书
请人:公司甲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恳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2]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恳求贵院依审判监视程序进展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22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商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担当。”,“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始终未付货款。公司乙供应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托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22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22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托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供应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其次,“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识别,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22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明。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疑心。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到达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22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22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到达证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始终在其掌握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其次人消失,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仅凭此证据就能到达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