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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程序法.doc

上传人:sc2462 2022/8/26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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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程序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程序法

摘 威慑功能,比如公开批捕、公开审判等司法仪式和各种标语、口号的广泛运用,这其实就是通过刑事司法的夸张化运作掩盖实际上控制犯罪相关刑事政策的薄弱。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革应当围绕更有利于打击严厉的刑事犯罪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两个方面同时来开展。但是,就实现犯罪控制的刑事政策目标而言,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刑事犯罪总体态势持续恶化,相继出现了空前严重的第四、第五次犯罪高峰,这种社会情势又促使公众和决策者要求加强刑事司法对犯罪的打击度,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正是受制于刑事政策取向的影响,使得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法治化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阻力,这种困难和阻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护的法律空间难以有效打开;二是许多刑事政策如时常发动的“严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诉讼法中有限的权利规则处于虚置的状态。由于刑事诉讼的法治化立场与刑事政策的犯罪控制目标之间的矛盾,学者们对中国刑事政策问题的批评已越来越尖锐,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严打”的“从快”措施是对程序法的最大蔑视,导致了诉讼法的名存实亡。所以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法治理论建构基本完成以后,对中国刑事政策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是刑事诉讼法学者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因为,只有在建构了科学的刑事政策理论之后,才可能处理好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就是协调好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从而在观念上打破阻碍诉讼制度法治化的思想坚冰,这样一来,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化才可能获得稳步的推进。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刑事程序法的完善
   在刑事程序法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通过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原则体系的完善、审前程序及审判程序的改革,既实现惩罚犯罪的目标,又体现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既实现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又实现对轻微犯罪的宽大处理。
   (一)刑事诉讼目的和原则体系的完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必要将“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列为刑事诉讼的目的。
   。程序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却尚未明文规定程序法定原则。由于缺乏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的规定,导致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十分普遍,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充分体现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尚未确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笔者建议将“不得确定有罪”修改为“推定其无罪”或“视为无罪”。
   。明确控辩平等,可以改变法院作为”专政工具”的形象,切实体现刑事程序之“宽”。
   。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刑事诉讼活动就很容易受到上级领导意志的左右,最终导致“以政策取代法律”的后果。同时,在“严打”的形势下,就很难做到“严中有宽”、“宽严适度”。
   (二)刑事审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