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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fengruiling 2022/8/26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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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松山湖管理区域产业用地管理 要求,完善和优化产业用地准入、供应和管理机制,促进产业空 间资源有序流转,根据《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由松山湖管委会出具准入复 函文件(对于用地面积大于 200亩的项目,松山湖需将项目上报 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出具准入复函文件)。复函文件自批复之 日起有效期为3 年。
(三)合同签订。对获得松山湖管委会准入复函或市政府准 入复函文件并通过经济效益审查的项目,松山湖管委会或属地镇 与项目投资方签订《东莞松山湖项目投资意向协议》或《**镇项 目投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意向协议》,模板见附件)。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六条 土地供应方式
(一)产业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松山湖招商 部门可对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提出具体要 求,经松山湖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可设置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探索灵活供地模式,包括但不限
于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等。
第七条 土地竞拍要求 企业参与产业用地竞拍前,必须提供符合松山湖管理区域产 业发展方向的说明文件。参与科研用地竞拍的企业,须同时具备 科研用地准入资格。
第八条 土地供应价格 (一)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 不低于1000 元/平方米(出让年限 50 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 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和上述地价的最高值初 步设定。
(二)科研用地出让价格:科研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 不低于1500 元/平方米(出让年限 50 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 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和上述地价的最高值初 步设定。
(三)东部工业园片启动区的产业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 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四)对重特大项目,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如 确需低于上述地价标准的,则按“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由松山 湖管委会专题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土地规划管理
(一)工业用地仅限于工业用途,用地仅限于从事实业类项 目;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7%,配套用房 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
(二)科研用地仅限于研发办公、科研中试等用途,其员工 宿舍、员工食堂等配套设施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 容建筑面积的 15%。原则上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0 平方米。
(三)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作 开发产业园及其他非产业用途,不得改作商业、居住用途。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投资意向协议》签订后,松山湖招商部门组织签 约企业,与属地自然资源局、城市建设局等部门召开项目交接会, 一次性告知企业规划报建流程。
第十一条 履约管理要求
(一)合同履约监管。产业用地项目投资方或承接其相关权 利义务的项目公司须严格按照项目用地相关协议和《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履约。松山湖管委会定期对产业用地 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给予以下违约
处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有关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 处;
给予其他违约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 格、追缴已资助的资金、分期供地的取消后续供地等。
(二)重大事项变更监管。产业用地项目发生二次转让或以 下重大变更的,须事前向松山湖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松山湖 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附着物所有权发生转让 或任何形式的权属变更及潜在变更的。
第十二条 如涉及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松山湖招商部门须及 时主动核实原因和必要性,并将相关情况报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经松山湖管委会批复后,做好后续企业服务,并对有典型意义的 案例进行整理归档,为后期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借鉴或警示。
第十三条 二次转让产业用地项目的入园程序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执行,相关入园指标可综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二次转让项目通过项目审批后,松山湖管委会与
项目土地受让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项目经济效益、履 约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松山湖管理区域内已出让的产 业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可变更为可分割 M0 用地或可分割科研用 地。
需转为不可分割M0用地的,安《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