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副主任医师
石滨
卫生行政处罚
理论与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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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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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特征
(1)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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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依法成立;
(2)拥有法定职权;
(3)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
(4)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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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执法主体
职能来源
依据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授权主体(非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委托主体(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综合执法主体
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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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定义
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
国家行政机关基予特别权利关系,对违反公务员之义务的公务员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共同点
。给予主体的单方面意思而作出,一经生效即对相对人发生法律上的羁束力并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
。
,均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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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区别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作出决定的机关
主管行政处罚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与被处罚人只有监督与管理关系,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一般由不履行公务员义务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科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没有隶属关系的监察机关科处。
制裁的范围与形式
与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无关。形式有罚款、没收财产、拘留等
原则上限于与公务员法律地位有关的荣誉、资格与职务方面。形式有: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法律法规
一般由于与社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行政工作人员有关的内部行政法律、法规规定。
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使用公务员惩戒程序
制裁对象
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机关才可能成为处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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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的区别
区别点
行政处罚
民事处罚
目的
着眼于制止和预防违反行为的发生,即通过科加额外义务或限制权利的方式事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着眼于对受害人的补偿或被损害权益的恢复
方式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违法行为受到的惩罚应与其对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
以恢复原状和等价赔偿为原则,赔偿额度一般与他人受到的损失相当
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司法程序
转继
性质
只能由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人承担,不能替代,不能转继,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多个共同违法者,也只能分别予以行政处罚,不存在连带行政责任。
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一个民事主体(不一定是违法主体)先承担,再追偿。
多个民事主体可存在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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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只能由 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人承担!
切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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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原则
(1)法定;
(2)公正、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障相对人权利;
(5)职能分离;
(6)一事不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