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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标准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考试预约
  第三章 考试组织和评判
  第四章 考试员
  第五章 考场和设施
  第六章 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那么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预约考试条件。符合规定的,受理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或者不符合预约考试条件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提出取消考试预约的,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有效、核对预约申请信息后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超过六十日未成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的渠道。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考试能力满足本地需求的,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平安综合效劳管理平台受理异地申请人预约考试业务,并按以下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
  〔一〕制定异地考试方案,明确异地申请人考试的考场、时间、科目、受理人数,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制定异地考试方案,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选择。
  〔三〕考试方案公布后,按照本标准第九条规定流程和具体事项,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异地申请人进行单独排序,受理考试预约。
  〔四〕考试预约结束后1日内,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受理岗将预约信息转递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地车辆管理所。
  第十三条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方案组织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另行安排考试,并及时通过 、 短信、互联网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对无法参加另行安排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及时安排考试。
  对学****驾驶证明有效期缺乏6个月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考试预约申请,在学****驾驶证明有效期内每个科目优先安排1次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优先安排考试的相关信息在互联网和考场公开,供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核定考试能力、制定考试方案由监督岗负责,并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办理考试预约业务由受理岗负责。
第三章 考试组织和评判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实行考场开放,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十七条 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平安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完成考试。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第十八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的考场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监督下,由考生按照规定的考试路线、操作标准和考试指令,驾驶考试车辆连续完成考试。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的,应当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评判。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二考试的,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未扣分的已考试工程不再补考。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参加所有工程考试。
  第十九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考生在随机抽取的考试路线上,按照考试指令完成考试。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夜间考试不合格当场补考时,白天考试成绩保存。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参加白天考试和夜间考试。
  夜间考试应当在路灯开启的时间段内进行。进行夜间考试时,考试员和考生应当穿反光背心,考试车辆应当开启车辆灯箱。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的,应当采取人工随车和计算机考试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判。
  第二十条 驾驶技能考试期间,除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考试车辆。
  第二十一条 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平安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到不同的考场承当各科目考试任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考试开始前,当场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