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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和加班工资研究.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7/29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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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加班和加班工资研究
【中图分类号】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加班工资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还需加发相当于加班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 加班工资的认定和自由裁量
在仲裁实践中,认定加班工资的相关事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请求支付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以下几方面的事实,第一、工资基数;第二、加班时间。在认定加班工资相关事实的问题上,法律采取了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支付应当属于法律规定减少劳动报酬范围,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可以证明工资基数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包括:工资卡、工资发放单、工资转账凭证、劳动合同约定等,可以证明加班时间的证据一般包括:考勤表、考勤卡、用人单位加班制度、劳动合同等。劳动者应当知晓以上证据的内容,并签字确认,仲裁庭才能加以确认,相反仲裁庭很难确定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基于缺乏法律知识,降低用人单位管理成本等原因,用人单位往往提交的证据并不规范。正如古罗马著名法谚所言: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过大,形成了劳动者钻法律空子,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的现象。
为了保证相关案件的公平裁判,二○○九年七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8条指出:在审理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中,就加班事实应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班工资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笔者认为此条规定,进一步赋予了仲裁员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标准,在仲裁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以事实为依据,恰当的分配举证责任。在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裁判。第一、行使自由裁量应当使用审慎的、思虑周详的态度。第二、不应仅凭借其个人的好恶办案,裁判必须有理由,且受法律原则的指导,就加班工资案件而言,应当结合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行使自由裁量。第三、仲裁员应当秉着“合理”、“相关”、“公平”或“正义”等标准的规则行使裁量权。第四、行使初步性事实问题时行使的判断权。如纺织企业一般情况下会有赶活的现象、保安晚上也要执勤等符合常理的事实。
同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证据的获取和保留工作,避免劳动争议发生后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后无措。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加班做出约定。第二、制定加班制度,并发放给劳动者,保留劳动者签收记录。第三、严格执行加班制度,记录考勤,定期和劳动者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