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同市国有企业厂长
【发布单位】804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25
【生效日期】1995-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同
大同市国有企业厂长
【发布单位】804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25
【生效日期】1995-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同市国有企业厂长
(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1995年10月20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地评价离任厂长(经理)在任期内的业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 第八条 审计中发现有关问题涉及离任厂长(经理)任期以前年度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离任厂长(经理)在离任前,对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应进行清理盘点,造册登记,与接任厂长(经理)或其委托代接人办理交接手续。审计人员对其清点及交接情况应进行复核。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第十条 决定厂长(经理)离任的部门或单位,应在其决定离任的同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申请,也可责成企业的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申请。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接到离任审计申请书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注明审计起止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及审计组成员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厂长(经理)认为审计人员中有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者离任厂长(经理)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审计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财产盘点、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情况;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情况;
(四)离任厂长(经理)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