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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沈阳市建筑工程担保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建立的顺利进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详细实际沈阳市建筑工程担保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建立的顺利进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详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建筑工程,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治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担保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担保能够采纳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四种方式。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五条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第六条 投标担保可采纳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定金担保等方式,详细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报市建管局核预备案。
第七条 投标担保额度为投标总价的1%。
第八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28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单位可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回绝。
第九条 采纳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书的,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定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定金返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能够没收其投标定金;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定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商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第十二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能够采纳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能够采纳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额度为:
(一)采纳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为合同价的15%;
(二)采纳履约保证金方式的(包括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10%。
第十四条 采纳第三方担保(保证担保)的,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缘故此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接着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截了当接收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接着履行合同义务;
(三)按照合同商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支付赔偿。
第十五条 采纳履约保证金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履约保证金能够是现金,也能够是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业主不得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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