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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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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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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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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规定_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确保煤气生产供应,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高温油槽或蒸馏釜运行时,严禁发生溢油、喷油和进水,以防止槽(釜)内引起爆沸、着火等事故。
第十四条 制气厂对下列设施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一、易腐蚀的厂房、地坪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并采取防腐措施。  二、蒸气锅炉和各类压力容器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  三、各类介质的阀门和管道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防止介质的窜漏。  四、设备的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制气厂应制定主要工段的停电、停水(包括喷淋冷却氨水)和各类突然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并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第十六条 制气厂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设备投产和检修前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应制定投产和检修方案,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属于甲类防火区内的动火必须由厂长、总工程师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乙类防火区内的动火应由厂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报厂长或总工程师备案后,方可实施;丙类以下防火区内的动火应由车间负责人批准,报厂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动火检修前,必须切断气源、油源,并应检测设备接地电阻,清除设备及连接管道内的气体、液体,经检验分析确证该设备没有爆炸可能,按规定批准后动火。当需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必须充分通风,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恢复投产时,设备周围必须杜绝火种,并不得擅自二次进场动火。  五、室外煤气设备带气焊补时,必须严格做到设备内正压和煤气中含氧量在规定安全范围指标内,并应做好设备壁厚和毁地电阻的检测、火星飞溅的防护、施焊地点空气流通或采取强制通风、派员监护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制气厂防火安全应遵守的规定:  一、应根据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不同火灾危险性划分车间或工段的防火区域,制定防火、动火制度,并采取防止伤害人体的技术措施。  二、根据防火区域的划分,设立禁火标志和安全要点规定。  三、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多种的消防施救方案。  四、各工段楼梯、通道和厂区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堆物占用。  五、散发可燃气体成蒸气的甲类厂房(或车间)应保持防护围墙的完整。  六、易燃、易爆工段应保持防爆照明设施的完好,严禁用高温灯(如碘钨灯)  七、在雷电暴雨时,严禁灌装苯类产品。  八、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对职工普及消防知识,并定期检查、更新、添置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工厂应设置消防队。
第十八条 制气厂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定期检查防震、防汛、防台风、防冻的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 制气厂煤(焦)仓采用人工捣煤(焦)、高空作业、带气作业等主要岗位的操作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条 输配单位应制订操作运行规程、设备管理规定、安全防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技术文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并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煤气输配管理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输配单位必须制订本地区《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  二、严禁在煤气输配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如调压器室、阀门、集水井等)上面建造建筑物或堆物。煤气管道的阀门、集水井应有明显的标志。  三、输配单位应制订停气、降压的管理制度,并指定输配技术部门负责。凡需停气降压的工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居民用户范围较广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  四、输配单位应制订各类突然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并定期检查。  五、应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