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最新葫芦岛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指定临时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业主委员会等方式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居民住宅既无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小区物业弃管过渡期间住宅电梯的安全运行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须在终止服务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小区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示,并做好交接工作;
(二)在办理物业移交手续时,原物业企业须列出收取的电梯费及物业费清单,并上交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将结余的费用退还业主;
(三)鼓励住宅电梯加装分层IC卡,居民持卡乘坐电梯。
第十八条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物业弃管小区电梯专管机构或专管人员。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
(四)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
(五)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并张贴《电梯隐患标志》;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七)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制定并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三)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四)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五)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六)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可以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七)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下列电梯投入使用前应配备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司机:
(一)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
(二)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
(三)。
第二十二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到原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
第二十三条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五条电梯超出设计年限或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性能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