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补偿协议书1
枫木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项目
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补偿类)
甲 方: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
土地补偿协议书1
枫木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项目
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补偿类)
甲 方: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
乙 方: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南隆社区工作站
协议编号: 深光新征协字[2017]ZSDX第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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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光新征协字[2017] ZSDX第 0号
补偿安置协议
甲 方: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
乙 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南隆社区工作站
地 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人民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797676-3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第121号令)、《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令)文件精神,位于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枫木浪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的土地 亩(地类:菜地 亩,旱地 亩,园地 亩,水田 亩,鱼塘 亩,具体坐标附后,详见补偿范围图),现就该范围内的有关土地适当补偿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土地补偿费
亩* 元/亩;
亩* 元/亩;
亩* 元/亩;
4水田 亩* 元/亩;
亩* 元/亩.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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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付款方式: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在壹个月内将上述土地补偿费人民币¥ 元,(大写: )一次性付清至乙方征地补偿费专户。
第三条 甲方征地补偿费专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应提供被搬迁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指定银行账户信息资料复印件(详见附件5)。
第四条 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
上述补偿地块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