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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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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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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或农户实施的土地平整工程等,应单列工程量和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立项,并明确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
第十六条 项目优选
省级投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从市级立项上报的项目中进行优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厅安排,每年分两批次,按分配任务量的2倍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推荐备选项目,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新增耕地率等相关指标组织专家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推荐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并提交优选项目清单。
(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优选项目清单,提出优选方案并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案报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省级投资项目自优选确定下达资金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应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报原批准立项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变更
(一)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项目投资总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应满足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目标、新增耕地面积不变等条件。
(二)省级投资项目涉及以下变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原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其中涉及资金调整的需经省财政厅同意。
1.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变化量超过原建设任务量30%的。
2.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投资资金,增减幅度超过单项工程原施工费10%的。
3.增加、取消或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其他变更,由原批准立项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三)市、县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由原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和廉政建设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的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等相关规定,面向社会以招投标(比选)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投标。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须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
准备案。已经核准备案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建立督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定期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共同收方;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须设立项目公示牌、单体工程标识牌,加大宣传、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探索通过以奖代补或定额补助的方式,依据评审核定标准和招投标中标价格平均水平,严格按照村务公开程序,将农民可以承担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工程,直接交给项目区农民群众自行组织实施。其他工程仍然严格依法按照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两年内竣工并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省级投资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市、县级投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报请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省级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核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市、县级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核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技术核查结果,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