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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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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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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996年4月3日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04年8月重新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生就诊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系、所)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研究生院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一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只要符合最长学****年限的要求,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因事休学的研究生,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非应届毕业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须向学校申请退学。退学后一年内因故不能出国(境)的,可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  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不得办理因事休学手续。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因特殊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退学
    第二十五条  经研究生院认定,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而不复学,或因病休学累计一学年、因事休学累计二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2.休学期满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3.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4.无故逾期一个月不注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或论文工作期间擅自离校超过四周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者;
7.本人要求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若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若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课程者,发给学****证明。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发任何学****学历证明:
1.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2.假期出国(境)探亲、旅游逾期不归者;
3.休学期满无故逾期未复学者;
4.未经学院(系、所)批准擅自离校超过四周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后同);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超过学****年限者、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或病故者,均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所)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报研究生院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的处分,按有关程序,根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研究生,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