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 利 部 文 件
水建[1999]637
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和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理?的
各流域机构各、自治区、直辖永利(水电)()方案单列水利(水电)消费建立兵团各水利工四条 两个监理结合监理承当监理业务时应签订结合协议书明确有关责、权、利确定一个监理为责任方并由责任方负责与工程法人签定监理合同并承当全都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应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该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工程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 监理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理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工程法人或施工、设备制造、村料供给等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村科、构配件供给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工程建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受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签认所监理工程工程的有关工程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承包的工程工程经理及有关理人员以及工程建立分包。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工程法人与承包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和受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较少时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和受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第四章 建立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程法人应通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承当监理业务应与工程法人签定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工程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设施;食宿条件等);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工程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七条 施行建立监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组建工程监理机构;
二、编制工程建立监理规划;
三、按工程建立方案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立监理细那么;
四、按照建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那么施行建立监理;
五、建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工程法人提交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法人必须在监理施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承包并报工程主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施行工程监理的施行细那么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受权范围书面承包。
第二十九条 承包必须按照与工程法人签定的工程建立合同中的规定承受监理。
第三十条 工程法人与承包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生的争议须提交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展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双方。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立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国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需要委托国外监理承当建立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承受中国水行政主部门的理与监视。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进展监理。国外贷款和赠款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进展监理。
第三十二条 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的监理费用计取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级 监理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部门给予警告、降级、中止合同、没收所得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书?。
一、未获得监理资格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