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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xiaobaizhua 2022/9/3 文件大小: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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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干部、资金”四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xx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干部、资金”四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牛栏江红石岩堰塞湖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水利厅派驻牛栏江红石岩堰塞湖整治工作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监组)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分级的原则,认真履行对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实施监督。内容包括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工程招投标、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验收等工作全过程。严格查处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由业主法人代表担任,项目法人必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及物资设备的采购等,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标,严禁私自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和物资设备购置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必须有纪检监察组参加,同时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并对招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五条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参加招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业绩,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六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双合同”制。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纪签订工程合同和廉政合同,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合同约定有变更的,一律按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未签订“双合同”和不报告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建设项目竣工时,不得组织验收;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不得全额支付款项。
第七条严格执行竣工决算审计制。XX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纪检监察组负责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审计调查、竣工决算审计等审计工作,并督促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质量、监理、安全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加强对指挥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要自觉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纪执法,自觉遵守指挥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遵循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施工建设、监理等规范和程序,保守秘密,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若有违反,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水利厅推行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协助配合指挥部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四个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
听取参建单位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