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宋焕威案
被告人宋焕威,湖南省八届人大代表,曾任涟源钢铁厂厂长、涟源钢铁总公司总经理和涟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钢”)董事长兼总经理,副厅级。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7年9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长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2年9月至1997年7月, 被告人宋焕威在担任涟源钢铁厂厂长、涟源钢铁总公司总经理和涟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批借资金、担保贷款、收购房产、购买产品、赊销钢材、发包工程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含未遂一次20万元);被告人廖珍参与共同受贿五次,,此外,;被告人胡坤吾二次窝藏被告人宋焕威受贿赃款计人民币50万元;。
宋焕威受贿一案是目前湖南省查处的高级别的领导干部犯罪中数额最大的。开庭时,电视台对开庭过程进行了直播,各种媒体进行了详细报导,社会影响很大。此案的律师辩护是十分成功的,在绝大多数人均认为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处被告死缓。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宋焕威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宋焕威受贿次数和金额问题《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被告人宋焕威受贿应为28次,而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39次,受贿金额不是310余万元, 万元。我们认为不构成受贿的情况及理由如下:
(-)1996年12月三联公司刘奇志所送2万元不应认定为宋焕威受贿。
,是受贿罪各要件的核心。因为这一条件决定了受贿罪的读职性质。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构成受贿罪。
,而是以宋焕威个人名义担保,未盖涟钢公章,也未写涟钢宋焕威或涟钢董事长宋焕威,纯粹是以个人名义为刘奇志担保的。而且不仅仅是签个名,而是写明“担保到期还本付息”。
《担保法》的规定,个人担保是合法的,而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不管担保有效与否,担保都是要负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如果刘奇志不能长偿还东塘百货公司借款,则宋焕威要承担担保的责任,而与涟钢没有任何经济、法律上的关系。
,也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为借、贷双方和担保人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贷款人承担提供资金的义务,借款人承担偿还资金的义务,担保人承担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如果宋焕威仅是打个招呼,或写个条子给东塘百货公司要该公司借钱给刘奇志而收受2万元,则是利用地位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