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银行客户与账户
一、银行客户的含义
银行客户是指委托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或者接受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人。
广义上说,银行客户泛指接受银行提供的任何金融服务的人,即包括机构客户,也包括公众客户;既包括结算客户,存款客户,又包括贷款客户。
二、银行账户的基本分类
具体表现为:。【存款/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
三、账户实名制
账户实名制,指客户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户,不得使用假名、化名、笔名。
实名制的意义:实名制有利于保护真正存款人的利益,建立个人信用,同时也便利国家的税收管理、惩治腐败以及洗钱行为。
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于2000年4月1日。
四、单位开户限制
《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具体包括:【指存款人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金融监管上限制开户数量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逃债。
第二节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
契约关系的内容是银行向客户提供市场化的资金融通服务
市场化,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市场要求成立的,按照非市场的要求成立的。服务,就是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服务,即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银行作为中介来完成资金融通是服务的核心内容。
1)储蓄存款业务。2)结算业务。
二、银行与客户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制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受到两类法律的调整:金融监管法的调整与民法的调整。
行业惯例通常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一些比较有效率的制度,它虽然与契约自由的原则相悖,但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因此法律承认其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有约束作用。
三、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原则,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在金融市场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信仰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金融市场是通过信用记录的方式来维持参加者的信用水平。】
四、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地位
具体体现在:
【当银行接受存款并签发存款凭条、存单,或登记存折予以确认时,存款合同才成立。】 【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3、结算契约【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契约,通常自银行在客户的开户申请书上确认盖章时起,合同成立。】【当客户输入密码、提款金额后按下自动提款机的确认键时,就对银行发出了“取款”的命令】
五、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终止
银行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通常表现为关闭银行账户,称为“销户”。
主要包括单方面终止、协议终止、因法定事由而终止。
这是最常见的终止情形,而且多出于客户方面的行为,入客户取出账户上的全部金额,自愿销户。
银行依法也可以单方面销户。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通常发生在客户对银行有借款或欠款的情形下。
包括: ;、撤销、破产清算。
第三节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在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中,银行的权利主要有两项:;、为客户保密、遵守营业时间、遵守结算纪律等内容。
一、银行的收费权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取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银行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