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论法人人格权.doc

格式:doc   大小:15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论法人人格权.doc

上传人:晴雯 2022/9/4 文件大小: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论法人人格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法人人格权
樊瑶摘要: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否享有人格权,学术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法人没有人格权;第二种认为法人具有人格权。本文先从人格权的概念和法人人格权的发展入手,认为法人应当享有论法人人格权
樊瑶摘要: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否享有人格权,学术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法人没有人格权;第二种认为法人具有人格权。本文先从人格权的概念和法人人格权的发展入手,认为法人应当享有人格权,并且还具体人格权,只是具体人格权还应当完善。
关键词:人格权法人人格法人人格权
人格的产生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罗马法中的人格理论,主要讲的就是人与人格的分离[1]。罗马法这一理论从根本上反映了古代罗马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而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是对个人在国家和宗族关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上的整体评价。
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以及人格权之法律定性问题,依据对法人本质的理解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该学说起源于罗马法,认为法人不具备人格,其承担权利义务只不过是对自然人的一种拟制。法人拟制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罗马法中的个人主义观念的法律思想的影响所致。依据该学说,一家公司法人毕竟不是一个自然人,它不能思想,它的思想只不过是控制公司的人的思想而已。
,其核心内容是不承认法人为独立的存在,法人只不过是个人或财产的集合而已。具体又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只属于特定个人,服从于特定目的,法人财产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为德国学者布林兹所提倡。第二,受益者主体说。该理论从财产主体及其利益的归属之基本观点出发,认为享有财产利益之支配权的主体,才是法人的真正主体。第三,管理者主体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为德国学者霍达所提出。
。认为法人并非一种空虚体,而是社会中实存的民事主体,分为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两种。有机体说认为自然人为自然之有机体,有个人意志,法人则为社会之有机体,有团体的意志。该学说为德国日耳曼法学家基尔克所提倡。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作为一种社会团体而林立于人类社会生活中。它认为团体的意志应与个人的意志区别开来,法人有自己表达团体意志的机关。同时,团体所享有的利益与团体中个人所享有的利益也相区别,团体人格与团体中个人人格相对独立,使法人作为一种团体组织而存在。
尹田教授认为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仅限于对其财产利益的保护,在理论上应取消法人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且不具有专属性,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2]。
江平先生指出:“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虽然在自然人的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上,其概念已经近乎重叠,但在法人概念中却远非如此[3]”。
笔者认为,对于法人来说,这两个概念是万万不可混淆的。人格指法人应该具备的条件,而权利能力是指依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法人从事活动或经营的范围。一个团体,先进行法人资格的确认,然后再进行权利义务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