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源地贷款承诺书共3篇
生源地贷款承诺书共1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看法》(冀政生源地贷款承诺书共3篇
生源地贷款承诺书共1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看法》(冀政7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当完成学业,依据《财政部教化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河北省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一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参与办理此项业务。本方法只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办理该种业务作出规定。其它金融机构办理该种业务,另行规定。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办理该种业务是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一般高校河北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贷款,它是一种具有国家肯定支持的商业性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实惠政策,是由农村信用社根据金融政策和规定办理的须要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其不属于国家救济和扶贫。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河北省县级联社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河北籍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贷款学生关系亲密的情愿担当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学生及其家长共同担当还款责任。
第四条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按“防范风险,便利贷款”的原则统一办理。
第五条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按年申请,每学年开学前由县级联社集中审批发放。
第六条县级联社发放的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100%贴息。
其次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为加强对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保证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当实施,成立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省教化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探讨解决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宣扬相关政策,督促工作落实。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教化厅。省教化厅负责牵头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称“资助中心”)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市县级资助中心帮助县级联社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向河北省财政厅和省联社通报工作状况;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保证贴息资金按年足额划拨省联社,省联社1
再拨付县级联社;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刚好向高校、市县级资助中心和省联社供应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省财政厅参加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支配并刚好划拨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省联社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县级联社详细审核借款人的申报材料,确定贷款对象,确定和办理发放贷款事宜。省联社会同省教化厅、财政厅依据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方的信息连接,共同对助学贷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向地税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收回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市学生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主动参加辖区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协调相关事项,支配市、县级资助中心业务经费。市级财政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支配并刚好划拨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县级资助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辖区内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并供应给县级联社。
(二)接受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县级联社的托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改变状况,汇合贷款学生相关信息按年报送县级联社;为县级联社催还贷款;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联社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三)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扬工作。会同当地县级联社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纳广阔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