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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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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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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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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下

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要同政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一道,通过艰苦的努力, 化传统上,对1/24
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下

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要同政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一道,通过艰苦的努力, 化传统上,对犯罪者都具有浓厚的憎恶和仇恨心理,两种文化都认可、赞赏、鼓励对犯 罪人或涉嫌犯罪人的暴力行为和自由剥夺,都期待并相信光明烛照的清天大老爷有能力 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现实生活中,公众(包括领导人)和舆论对侦查效率的过高期望,对实体真实的过高期待常常会促成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成为扼杀现代侦查法制的一个杀手锏。现代侦查法制的发育成长需要适宜的法律文化 氛围的呵护。否则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才能真正摆脱各种人为干扰,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依法侦查。
四、物证鉴定体制应否实行侦鉴分离,应该实行什么意义上的侦鉴分离
侦鉴分离是作为解决自侦自鉴问题的措施而提出来的,因此,对侦鉴分离问题的研究必须以对自侦自鉴问题的探讨为前提.
(一)自侦自鉴的两种表现形式
自侦自鉴有两种表现形式:本源意义上的自侦自鉴和引申意义上的自侦自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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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源意义上的自侦自鉴是指个人自侦自鉴,即一个人既承担案件的侦查任务,又担当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问题的鉴定角色。有条件充当双重角色进行自侦自鉴的人通常是侦查人员。这种意义上的自侦自鉴不仅为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法治国家所禁止,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引申意义上的自侦自鉴是指部门自侦自鉴,即一个部门下属的机构和人员既可以承担侦查任务,又可以从事鉴定活动。有条件进行这种意义上的自侦自鉴的部门通常是具有侦查权的部门。之所以说这是引申意义上的自侦自鉴,是因为它是有别于本源意义上的自侦自鉴的,在这里,对同一起案件而言,,一些学者担心侦查部门的人员进行鉴定难免会受到侦查职能的影响而使鉴定结论失去客观性乃至公正性,于是便对自侦自鉴作了扩大解释,将一个部门可以承担侦查和鉴定两项职责的情况也引申为自侦自鉴。对引申意义上的自侦自鉴即部门自侦自鉴的否定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目前只是法理上的探讨,一些学者期望通过修改法律消除部门自侦自鉴.
那么,为了解决自侦自鉴问题,侦鉴分离问题便提上了议事日程,而自侦自鉴又有两种形式,因此,实行什么意义上的侦鉴分离又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问题。
(二)侦鉴分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实行相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符合现代法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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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鉴分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问题的关键是实行个人侦鉴分离还是实行部门侦鉴分离,笔者将个人侦鉴分离称为相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将部门侦鉴分离称为绝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
,因此不需要实行绝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禁止个人自侦自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鉴定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部门自侦自鉴则是法律许可的,《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里的指派显然是针对本部门所属人员而言的。而且,《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部门自侦自鉴的规定。
这就是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部门自侦自鉴具有合法性,在鉴定体制上没有必要实行绝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只需要实行相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
2。实行相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已足以确保鉴定人鉴定态度上的中立性和鉴定的客观性
一些专家学者主张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把推行绝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举措。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主要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蓝本,而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些国家也实行相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其所实行的就是自由鉴定人制度。为中国公众所熟悉的李昌钰博士在出任康涅狄格州警政厅长期间仍然担任该州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主任,并频频在包括侦查阶段在内的各个诉讼阶段上承担鉴定工作。美国在鉴定体制上只实行相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而未实行绝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绝对不是一种立法上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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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鉴分离的目的在于通过确保鉴定人在个人鉴定态度上的中立性而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在相对意义上的侦鉴分离的体制框架之下,只要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鉴定人摆脱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