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兼论土地储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讲授内容
第一部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第二部分土地储备制度改革
第三部分违法用地查处
第四部分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部分“小产权房”集中整治
第一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1)
(一)《土地管理法》中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一部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2)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1、“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2、“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3、“因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第一部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3)
(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闲置土地处置方面的衔接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部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4)
(四)《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适用范围和实施意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1)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遵循本办法。
(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意义
第一部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5)
(五)闲置土地的法律界定
1、“闲置土地”的法律界定
①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动工开发”、“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界定
(1)“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2)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一部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6)
(六)闲置土地处置的基本原则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T3)
1、符合规划
2、依法依规
3、促进利用
4、保障权益
5、信息公开
第一部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7)
(七)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组织实施主体和管理体制
1、组织实施主体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2、管理体制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部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8)
(八)闲置土地调查
1、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T5-1)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说明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T5-2)
3、《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内容(T6)
(1)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