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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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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产、建筑物、器械、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三条 生产经营需要新增固定资产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做出下一年度的年度分月、季度分月购置计划和预算。
第四条 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讨论通过,总经理审批后交由管理部门实施采购。
第五条 对于计划外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提出正式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购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公司日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第七条 管理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填写一式四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
管理部门一份,使用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二份。管理部门验收签认后依固定资产的类别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等。固定资产的登记应一物一卡办理。未经验收登记的固定资产不予报销。
第八条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必须签认后移出。
第九条 使用部门应尽保管之责,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移拨。
第十条 管理固定资产的人员交接时应将其经管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并由接交人员办理责任签认手续,以明责任。
第十一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应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
手续不清,应予追究赔偿。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检查,并呈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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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人员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办理手续或任意转移、对外拨借损坏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但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盘点后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二份,注明盘盈、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呈报总经理核准后送财务部。管理部门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对盘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