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贯彻《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实施细则
 
贯彻《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明确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的内容及要求,使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依据《山东省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制定,为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设计及审查提供具体指导。《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做为节能设计标准的细化与延伸,可供设计及审查单位参照使用。
3、本细则按建筑物设计使用功能不同划分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两部分。
4、本细则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专项设计说明、相关专业图纸、节能设计表格。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均应包含以上内容。
5、本细则规定的节能设计专业包括建筑、暖通、电气,其相关内容均应在计算书、专项设计说明、相关专业图纸、节能设计表格中予以体现,不得错、漏、碰、缺。
6、本细则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及审查的部分内容(特别是计算规则部分)做了解释性规定,并对设计及审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细化,未涉及的部分均应严格依照规范要求执行。设计人员及审查人员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修改或补充之处也将以条文修正的方式随时下发。
7、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J14-035-,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居住建筑部分
一、适用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以下简称《标准》)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执行本章规定。
1、《标准》,与公共或工业建筑混建的民用居住部分亦应按《标准》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2、对于公共或工业建筑与民用居住部分混建的房屋,执行以下规定:
(1)建筑物的主要设计功能为居住,但与公共或工业建筑混建的房屋,当二者有开口相互连通时(如室内楼梯等),可按居住建筑进行设计。
(2)商业服务网点可按居住建筑进行设计(其定义详见GB50016-)。
(3)其余情况,均应分别进行节能设计,但应考虑相互之间的影响。
3、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居住建筑按公共建筑进行设计。
二、计算书:
(一)设计单位应按本条规定提供计算书,审查单位应按本条规定对计算书进行审查。
(二)计算书的格式:
1、计算书可为手算,也可为电算。
(1)手算计算书应包括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并提供建筑物平、立、剖的电子图档。手写或打印不限。
对于可直接判定的建筑,可仅提供与之有关的参数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
对于设计人员在施工图上直接量取的情况下,可不提供计算过程,但应在电子图档中用粗线示意计算范围,特殊部位无法在图面上表现的,应说明计算规则。除此以外,均应提供计算过程。
(2)电算时应提供建筑物平、立、剖的电子图档及模型图档,并提供打印的计算书。
2、计算书书面部分应为A4幅面,电子文档部分应为光盘。
3、计算书应有设计人(计算人)、核对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章。
(三)计算书的内容:
1、面积及体积:
(1)建筑物与节能有关的面积及体积计算应按《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符号应与规范一致。
对于可直接判定的建筑,可仅计算《标准》附录A中与之有关的面积。
(2)计算应严格执行《标准》附录A中所述的计算规则。A0、V0的计算规则应一致。
(3)不采暖的楼梯间电梯间的非出屋面部分及其它不采暖空间应包含在面积及体积计算中。
阁楼层或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设备房不采暖时,其面积及体积均不包含在内。
(4)不采暖的封闭内走廊应计算在内,不封闭的内走廊及不采暖的封闭外走廊不计算在内。
(5)为统一计算规则,体积计算自底层地(楼)面顶面起算,算至按计算规则确定的楼、屋面板顶面。
2、建筑物体形系数(S):
(1)外表面积(F0)的计算规则应与A0、V0的计算一致。
(2)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挑或架空楼板、不封闭的内走廊等,其与室外大气接触部位的面积应包含在外表面积中。
(3)阁楼层为坡屋面且采暖时,屋面的外表面积应按阁楼层屋面板的展开面积计算。
不采暖的楼梯间电梯间的非出屋面部分及其它不采暖空间应包含在外表面积计算中。
阁楼层或出屋面楼梯间、机房、设备房不采暖时,该部分屋面的外表面积应按其围护结构所包围的水平屋面面积计算。
(4)不采暖的封闭内走廊应计算在内,不封闭的内走廊及不采暖的封闭外走廊不计算在内。
(5)为统一计算规则,外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