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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不予处分决定书
喀市监行罚字(2018)157号
对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
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处分决定
当事人: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负责人:肖树龙,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8MA0NF25P1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不予处分决定书
喀市监行罚字(2018)157号
对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
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处分决定
当事人: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负责人:肖树龙,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8MA0NF25P1Q,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经营地址: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大庙村一组(大庙5-3号)。
经查:2018年10月17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所经营的粉条、蔬菜饼干进行监督抽检,2018年H月12日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检验抽样的粉条属于不合格食品,2018年H月15日检验报告结论显示:经检验抽样的蔬菜饼干属于不合格食品。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2018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长批准立案。对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调查后,由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提供蔬菜饼干供货商红山区圣远糕点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提供2018年9月10日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2018年12月
3日由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股执法人员到红山区圣远糕点城对红山区圣远糕点城负责人柳艳龙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所提供的蔬菜饼干供货商红山区圣远糕点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供货商红山区圣远糕点城负责人柳艳龙调查笔录一份,确认2018年9月10日购货票据复印件属实并签字确认,确认于2018年10月17日抽检的蔬菜饼干是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从其店内购进,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购货票据予以认可,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经营的蔬菜饼干进货来源属实。
相关证据
(一)询问调查笔录、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所经营的蔬菜饼干、粉条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三)由喀喇沁旗龙泉便民连锁超市提供的蔬菜饼干供货商红山区圣远糕点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一致,2018年9月10日购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蔬菜饼干供货商红山区圣远糕点城负责人柳艳龙调查笔录一份,供货商柳艳龙确认属实并签字,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
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2019年2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逾期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但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