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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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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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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发挥其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
《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发挥其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废物鉴别的范围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可以开展危险特性鉴别: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但有标注“*”的;
(二)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列为疑似危险废物的或竣工环保验收要求的;
(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危险废物日常监管中认为有必要的。
二、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内容
产废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别工作,并向环保部
。报备时需提交书面备案申请书(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明以及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相关证明,鉴别报告等材料。环保部门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认证后,正式接受报备,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管理
(一)鉴别工作质量考评。产废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鉴别报告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并为产废单位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并将其作为企业环保诚信考核的主要内容。对鉴别程序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发现鉴别结论存在错误的,应要求产废单位予以纠正或重新鉴别,并对责任者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将不定期抽查并通报各地鉴别工作情况。
(二)鉴别工作的档案管理。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建立危险废物鉴别的档案管理制度,并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通过报备的鉴别报告抄送至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化中心)(附件3)。为确保鉴别的科学性,参与鉴别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完成检测报告起,应保留被鉴样品1年。
(三)鉴别工作的责任落实。省环保厅委托省固化中心对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鉴别工作抽查。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危废鉴别工作的监管,定期上报鉴别备案情况。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监督产废单位按鉴别报告结论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其他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某种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结论,仅可作为该单位该物品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环保部门应向当地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用于危废鉴别的专家论证及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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