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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奖励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09]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品牌建设奖励
(1)对当年取得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主体奖励1万元,取得
农村工作奖励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09]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品牌建设奖励
(1)对当年取得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主体奖励1万元,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奖励2万元,取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主体奖励3万元,获得国际有机认证的农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产品复验后,重新获得同级称号的不再奖励。同一产品获得不同认证的就高靠奖。
(2)鼓励开展“山”、“石梁”两大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当年被认定(不包括民间组织评审)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省级著名商标(含省级知名商号)及市名牌、市级著名商标(含市级知名商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省部级优质农产品金奖的奖励1万元,。
(3)取得“全国特产之乡”称号的申报办事机构奖励5万元。
二、先进农业龙头企业奖励
奖励条件。(1)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被批准为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农业龙头企业;(2)以本县农副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对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奖励标准。(1)对年销售2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1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25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创办人2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创办人4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入库2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创办人10万元。以上各奖项与工业不重复计奖。(2)当年获省、市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4万元、1万元。(3)获省、市农业科技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2万元、。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励
当年达到省级、市级、县级规范化专业合作社标准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当年达到市级规模型骨干合作社标准并通过验收的奖励1万元。重新获得同级称号的不再奖励,获得高一级奖励的,须扣除以前奖励部分。
四、示范项目奖励
1、产业强县强镇强村奖励。对取得“省级产业强县”称号的申报办事机构奖励4万元。当年被命名为省级农业特色产业强镇(乡)的,奖励3万元;当年被命名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强镇(乡)、强村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当年被命名为县级农业特色产业强村的,;当年被命名为省级兴林富民示范镇(乡)、示范村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当年被命名为省级绿化示范村的奖1万。同一个镇(乡)、同一个村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就高靠奖。
2、特色项目奖励。当年在本县范围内投资特色农业项目,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创办主体;当年在本县范围内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产品市场的创办主体,经申报、审定后,各奖励1—3万元。
3、冷藏保鲜奖励。对于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当年新建用于本地的茶叶、水果、蔬菜、水产、畜禽产品冷藏保鲜库的,进行奖励。标准为建设冷藏保鲜库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每立方米奖励100元;500立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