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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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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一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科学性,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根据有
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一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科学性,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乡世居个人住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
第四条在用地可以兼容的情况下,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未经批准,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功能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功能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建筑不得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五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外,新建项目未达到4000平方米的零星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建设,旧城区中的零星建设用地宜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建设。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附件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控制表》进行控制,对未列入附件二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依法按程序调整。
第七条位于城市规划道路临街两侧的建设用地应代征临道路面长度相应侧的规划道路50%的用地(城市道路按规划要求己建成的除外)。
,底层室内正负零标高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底层架空的除外)。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建设项目规划设
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九条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有自然采光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地下建筑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三)执行。
第十条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建筑基底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基底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物基底总面积;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只要有一面采光面,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外,应计入建筑基底总面积。
第十一条因规划调整需要,已出让地块无偿为城市提供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贡献大小及可行性,可按下列公式在原核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S1=S2×FAR×
其中:FAR为基本容积率;
S1:补偿建筑面积
S2:为城市提供了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补偿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核定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二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且广场宜集中设置。广场面积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基地面积在4000-5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基地面积在5001-10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8%且最低不小于600平方米。
(三)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平方米。
注:1、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裙房内时,其面积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超过广场面积的30%,净空高度不小于5米。
2、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4米(含24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