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目录
总则
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促进措施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和日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款移至第四十七条)
第三二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
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
第四三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四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五条(市、区主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原条文拆分为三款)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移至第四款)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草案第六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镇街、村居、小区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减量化鼓励措施)鼓励净菜上市,包装物减量,减少一次性用品的销售和使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鼓励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移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九条(激励共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移至第三十条)
第十条(宣传保障)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用于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时间或者内容不得少于百分之五。(移至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
第十一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㈠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移至第三项)
㈡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腐肉等;(移至第二项)
㈢㈠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日用化学品、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