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
“发证机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细则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
本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证机关实施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合同约定内容的施工作业行为。
第六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分期、分标段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分别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投资额及建筑面积均不得低于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涉及的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应当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九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限额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具体办理条件由各市参照本规定第十条自行制定。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已经确定施工单位。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合同;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政府采购合同。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