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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唐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唐山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认定与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完整)唐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唐山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认定与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促进众创
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完善优化双创服务体系,培育更多的科技
型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唐山市小
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年)》(唐政字〔2016〕
96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
发〔2016〕1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
和管理及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则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
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科技企业孵化
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
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创客团队和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
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
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提供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商务服务、
人才培训、融资服务等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
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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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
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
成活率和成长性。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五条政府引导,
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科
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
为主,加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整合资源、有效利用。鼓励盘活现有的闲置办公楼、商业设
施、老旧厂房等,改造创建一批具有公益性、社会化、开放式运作的众创
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围绕
自身创新需求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创办各类特色鲜明、需求指向明确的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科技引领,
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
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
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唐山市内注册,,
服务创新创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现代服
务业发展要求;
(二)众创空间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等立项手续完备,管理制度
健全,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拥有300平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与众创空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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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需求相适应;
(四)拥有通讯网络、多媒体以及会议室、展示室、线上平台、路演
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团队不少于8个;
(六)拥有与众创空间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运营团队和运营管理制
度,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与众创空间发展具有密切联系、
专业配置合理的创业导师达到8名以上。
(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50万元以上;与金融、风(创)投机
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有明确的资金管理办法和
合作协议,共同扶持在孵企业(团队)发展;
(八)能够为入孵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辅导、教育培训、创业融资、
项目对接、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研发设计、成果转化等服务,
服务项目在3个方面以上,每年开展各类活动10次以上.
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发展
规划,且符合唐山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等立项手续完备,管理
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