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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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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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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及其属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2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释义
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与公司签署法律服务协议,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或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外聘律师是指由外聘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公司具体从事法律相关服务的律师。外聘律师必须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外聘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法务部”是指置业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中心)、各事业部的法务部,以及未设立法务部的各事业部的法务人员。若未设立法务部或法务人员,则法务部是指上一级实体的法务部或法务人员。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
第四条管理部门
法律事务中心是外聘律师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及下属经营实体律师聘请的管理、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聘请原则
外部律师聘请应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按需采购、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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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入库律师事务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且连续运营5年以上;
(二)合法执业,无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记录;
(三)专职律师15人以上;
(四)有地产行业或业务相关行业法律服务业绩;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六)上年营业额不能低于200万元;
(七)法律事务中心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入库程序
法律事务中心及各中心、各事业部根据业务需要推荐满足业务要求的律师事务所进入公司律师事务所库,拟入库律师事务所需法律事务中心审核通过。
第十条黑名单设置
外聘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中心可视情况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将其从律师库内移除,后续法律事务委托事项将不再与其合作:
(一)律师事务所在入库、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等阶段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做虚假陈述的;
(二)恶意扰乱公司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正常招投标工作程序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违约,拒绝签订合同的;
(四)未征得公司同意,擅自向媒体发布不利于公司声誉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经审计监察中心核实,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向公司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六)连续两年(或两次)或累计三年(或三次)履约考评打分在70分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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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无法满足公司要求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连续二年未与公司有任何形式合作,经法律事务中心决定,可以将其移出律师库。
第三章外部律师事务所聘任
第十一条外聘律师事务所选择
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聘任应从公司律师事务所库内进行选取,若发起聘任时,该律师事务所尚未入库的,应首先履行入库程序。
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按照本规定及《涉诉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律师库内或库外进行选聘。若选聘库外律师事务所的,则可视情况办理选定律师事务所的入库。
第十二条聘任部门
(一)常年法律顾问:由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聘请及管理,其他各中心及各事业部均无权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二)专项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及各中心、各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就特定法律事项聘任专项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中心之外的各中心或各事业部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的,应将需求原因以及聘请理由交法律事务中心审批,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聘请。
(三)诉讼代理律师的聘请: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请原则上由法务部进行。特定情况下,经法律事务中心同意,涉诉单位可以就具体诉讼案件聘任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聘任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聘任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可直接向公司提供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无需再通过专项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任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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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除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外,专项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应当进行比价(参加比价律所的专业技术水平、资质、规模等应无明显差异),并综合入围律所各方面的业务实力、过往业务及合作情况,综合考量并最终进行聘任。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聘请还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