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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用建筑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认证和淘汰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质量、安全等方面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建筑节能窗、新型供暖管材、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墙体保温材料等产品和技术。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已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包括在本省境内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省外生产和经销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
二、确定在全省实行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目录;
三、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标准进行
评审;
四、认可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机构;
五、组织对申办认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评定;
六、批准并颁发认证证书;
七、接受对获得认证证书产品的质量投诉;
八、定期公布获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五条各市、(地)及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二、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申报,并进行初评;
三、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检查;
四、对获得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认证的管理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放。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经授权,不得重复办理认证证书。
第七条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申请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进入建设市场和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章申报、审核与检验
第八条申请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省直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四、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产品标准;
六、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九、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省外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除提供以上文件外,还应当有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纳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鉴定,必须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第十一条凡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要编制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国内生产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由生产企业或地区总代理负责申报;进口产品,由国内总代理或地区总代理负责申报。
第十三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省直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初评时,要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