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募基金And私募基金
目录
私募与公募的年收益率统计对比
中国阳光私募的发展概况
中国公募的发展概况
公募和私募的基本特征对比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概述
公募基金: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都属于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的特点是四权分立、信息透明、风险分担
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集合投资:
按出资方式分为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和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我国一般为前者
按投资标的分为阳光私募(股票)、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私募风险投资基金(VC)
主要特征对比
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
发行对象
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
面向特定投资者
募集方式
公开发售
非公开发售
投资者人数
较多(200人以上)
较少(50人以下)
投资金额
≥1000元
≥100万元
募集规模
1亿以上
几千万到1亿
法律约束
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运作上相对更加灵活,收到的限制和约束较少
投资标的和运作
要求较严格
更加灵活,可以投资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
风险和收益
风险和收益相对较低
(投资者多为风险厌恶型)
风险和收益相对较高
(投资者多为风险偏好型)
公募基金经理激励机制
酬劳分配(显性激励)。固定薪酬加奖金,其中固定薪酬是根本,薪酬据其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的一定比率计提。
职业声誉和优效排名(隐形激励)。包括明星经理入选,升职加薪、以及对证券会基金监管部门对全国所有基金进行业绩的排序,并对不同成长效果赋予不同的等级等
持基激励机制(创新)。基金公司给予基金经理本旗下基金的一部分份额代替管理费的提成作为嘉奖,并且这部分基金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比如3年或5年)是不能进行申购或赎回。(华宝兴业07年首推)
私募基金经理激励—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人虽然投入99%的资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润,基金经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1%的资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润。此外,%左右的管理费,用作日常开支。
私募基金经理的薪酬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的管理费;另一部分是可变的业绩报酬——“携带收益”。%一3%之间。“携带收益”的数额一般是风险投资收益的20%左右。
声誉约束机制。私募基金经理的声誉在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时发挥着重要作用。私募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只有投资成功,才能进行下一周期的投资。
监管主体
公募基金
第一阶段:1992年以前
多头分散监管时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由于没有法规对各自权限作出明确划分,这导致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盲区、叠区,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
第二阶段:1992-1997年
1992年国务院设立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其中证券委为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这个时期仍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分权监管;
第三阶段是1997-至今,
1997年8月有,证监会和证券委合并为国务院直属单位,同时将央行的证券监管移交证监会统一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至此,我国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正式形成。
私募基金
从监管主体上看,银监会和证监会是阳光私募的最主要的两大监管主体,而在实践中,保监会有时也会与之有关。原因是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主要按金融机构主体性质而非金融行为的性质予以划分
适用法律
公募基金
《信托法》、《公司法》为基本法律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法律
阳光私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与《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行为;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存在问题
公募基金
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缺少诸如美国《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保护法》等的配套法律体系。
法律条文粗糙:《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文衔接不够紧密,《规范的内容和范围都非常有限,而且其中条文多为原则化的表述,缺乏对实际操作的指导。
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合理限制:;;。
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