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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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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合理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xx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灵昆街道)的村庄(包括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村(居)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拆扩建、原址拆建、加楼扩建、修缮住房等,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新批宅基地进行农房建设。
拆扩建是指原房屋拆除(包括部分拆除)后,进行大于原宅基地建设规模的扩大建设。
原址拆建是指原房屋拆除(包括部分拆除)后,不新增加宅基地,进行重新建设。
原拆原建是指按原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进行拆建。
加楼扩建是指在原宅基地基础上,不增加占地面积,进行加楼扩大建设。
修缮是指房屋从建成到报废的整个使用过程中,对房屋进行维修、更新等修葺活动。
农房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严控规模、保护耕地、合理疏导、体现特色、服务群众”的原则。
农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三条农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
农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导农房建设向中心城(镇)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住宅。
第四条农房建设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合各街道、乡镇建房需求,分街道、乡镇下达年度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村建房对象初核,优先保障危房户和无房户建房需求,并按规定提供农转用报批相关资料,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统一组件上报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区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可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调剂。本办法所称的
“户”,是指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为基础,依据分户前户口册,实行如下认定:
(一)子女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与父母认定为一户;
(二)有一个及以上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包括独生子女),需认定一子女与父母同户,具体对象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第八条申请建房户人口按照本户常住在册人口计算(寄户除外)。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一)配偶、子女为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户口未迁移或回乡落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高校、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军人,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二)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已迁移的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服刑人员,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三)已婚未育家庭,可增计 1 人;
(四)农村村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可增计 1 人。
第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需对现有房屋进行如下处置:
(一)根据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在户口所在行政村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符合审批条件的,可对其中一处申请拆、扩建,其余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申请异地“拆旧建新”(即拆除旧房在异地建设新房)的,其原有宅基地全部由村集体收回。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户的认定条件,其父母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建房户应申请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割登记,并取得分割登记的使用权面积。申请审批宅基地导致原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的,申请人需与村(居)委会签订《建房户原有住房处理协议书》,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前须拆除旧房。如拆除确会影响邻里房屋安全的,经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可与村(居)委会签订《暂缓拆除协议书》。
第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农房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
(二)现有房屋(宅基地)未达到宅基地规定标准面积的,可申请原址拆建、拆扩建或异地“拆旧建新”;
(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村镇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四)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的可申请异地“拆旧建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