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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 合同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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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将合同不能履行与合同无效严格区分开来。
1、即使出卖人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2、之所以认定合同仍有效,其实是给守约方提供足够的权利救济,即守约方仍可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该条司法解释规定旨在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与结果区分之精神,理顺《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关系。
合同由《合同法》来调整,物权变动由《物权法》来调整。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一方缔约时不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则取决于一方的嗣后状态,此过程中,物权变动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因此,相对方不能以一方缔约时无处分权或所有权来主张合同无效。
追问
第三条的当事人是否包括了:出卖人,买受人以及原权利人,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知道你的怎么看的!
回答
回复如下:
一、在原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或无权处分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对原权利人无任何约束力。原权利人针对合同标的物直接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即可,无需以《合同法》为依据。
二、我认为该条规定针对的主体是无权处分人及合同相对人,不包含原权利人,该条司法解释第1款并未也不能限制物权权利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追问
我比较赞同你的观点,我个人认为第三条是对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
合同有没有效力应该根据《合同法》来加以评判,是否有效应当参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买受人不违反该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的,至于说买受人是否善意,那是物权变动的基础,不应当由合同法进行评判。当然这里还要排除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形,这种情况就直接无效了。
至于所有权的变动就按照《物权法》的内容进行评判!
二、肯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为保护交易秩序和买受人的利益,《解释》亦遵循严格规制对合同的无效认定的司法立场,进一步肯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房地产法律专题研究之三:出卖人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A与被告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