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平安保险长春分公司
平安保险长春分公司
【篇一:保险典型案例】
泰康人寿妥善处理一起高额寿险理赔案
[案情]
一位刚去世的父亲于1997年为自己的两个儿子分别投保了泰康人寿的小博士计划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这一保险能够同时为孩子
平安保险长春分公司
平安保险长春分公司
【篇一:保险典型案例】
泰康人寿妥善处理一起高额寿险理赔案
[案情]
一位刚去世的父亲于1997年为自己的两个儿子分别投保了泰康人寿的小博士计划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这一保险能够同时为孩子和父母提供保障;父亲本人则拥有另一份全面的保障,包括保额10万元的永相伴终身保险,附加保额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保额3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
1998年5月,被保险人不幸患脑部恶性肿瘤住院手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得知消息后,迅速派理赔服务人员前往探望,并多次到医院慰问患者和家属,在患者手术后向其支付了第一笔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金。1999年患者不幸去世,泰康安慰家属并做认真调查,妥善处理理赔工作。
[分析]
根据小博士计划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高度残疾或身故,其子女每年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额的60%作为养育年金直到22岁;根据永相伴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可获得两倍于保险金额的赔付。此次理赔,除被保险人未遭受意外伤害而免赔意外伤害保险金外,其他全部保险均已履行。
[处理]
北京一对10岁的双胞胎男孩收到了泰康人寿保险送来的首笔12万元养育年金,这两个男孩成为迄今为止国内赔付金额最高的个人寿险理赔案的受益人。他们因病去世的父亲生前所投保的泰康人寿小博士计划保险为他们今后
13年间的生活、教育提供了充分的经济支持——
罪来对郑某量刑,似乎过重;但用过失犯罪量行则恰如其分。问题的关键在于,郑某应当预见自己的暴力可能使儿子致伤、致残、甚至致死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了惨剧的发生,由此可以明确,其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二、《刑法》第60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明确了:即使犯罪分子违法得到的财物,国家都应予以追缴,更何况本案的保险金是郑某因为违法而未到手的“财物”呢?三、受益人加害被保险人仍可获得保险金,将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因素,还是情理上,郑某不能获得保险金。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有权享受保险金。郑的行为已被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虽然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但违法与受益是两回事,因而郑可以领取保
险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凶手能否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27、64条分别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条款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未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第二种意见正是以这一点为主要依据得
出结论的。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郑某完全有权成为受益人。
[结论]:本案涉及到所谓不良社会影响和错误导向对保险公司理赔造成影响的问题。理赔时,保险公司较多地考虑情理因素,不仅是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也是对保险公司权益的损害。因此办案时,保险公司应撇开情理因素,严
格依法办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
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民警何丽霞于1995年结婚,1999年8月29日,夫妻二人从草场街派出所抱回一个不满周岁的弃婴。9月8日,他们依照有关文件规定,为孩子申办了“蓝印户口”,取名“高兴”。随后,又拿着市公安局开具的弃婴户口准予登记通知单,先后在中保等保险公司的甘肃、兰州分公司,为高兴投下了包含死亡责任的少儿乐两全、长泰安康、长顺安全等险种的1万余元保险,总保额30万元。谁知在1999年10月10日的一次游玩中,高兴不慎溺水身亡……
随后,何丽霞根据保险单向3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结果被一致拒赔。今年4月20日,何丽霞依法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赔偿30万元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以什么样的理由拒赔呢?三家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提供的拒赔理由是:他们接到报案后,都依照理赔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投保条款合同作出了拒赔的决定。理由是,何丽霞不是高兴的养父母,依法不得为他人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何丽霞既没有投保资格,也不具备保险利益。并且,在调查中,还发现了很多疑点:
一、何丽霞等收养弃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保险人高兴死因不明,死亡通知单未反映真实情况。有关医院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单”和“非正常死亡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