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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海关缉私部门
第一节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执法机关。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县市公安局派出所
县公安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公安部
领导与指挥
1、行业公安:铁路、民航、航运、林业等
2、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公安局(分局)
3、海关缉私局
特殊设置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家的最高公安机关,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接受的是双重领导,既要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又要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三、公安机关的职权
、侦查、预审;
、执行强制措施;
,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一、性质
侦查
法律监督
公诉
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诉讼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检察院的职能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
(1)立案侦查权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采取强制措施权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
(3)公诉权(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4)法律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