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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之走私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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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之走私犯罪.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犯罪之走私犯罪
财金103
査宇申
一司法链接
法律条文
《刑法》151—157条所规定的走私犯罪包括两类:一类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155条);另一类是走私特定物品罪(《刑法》第151—152条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秽物品、废物等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数额犯,要求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而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则为行为犯,原则上没有数额或数量的限制。
走私根据《刑法》第153—155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
(2)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
(3)闯关。
(4)变相走私
5)间接走私
补充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例
1996年12月至1997年12月间,被告人伍重球、唐少波、沈泓为了降低进口羊毛等纺织原料的成本,使被告单位嘉兴市纺织工业原料公司(下称嘉纺公司)获利,在明知所支付的费用不足以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情况下,与厦门特贸有限公司(下称夏门特贸,另案处理)及其下属的厦门巨发保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巨发公司,另案处理)商定以包税方式委托代理进口。厦门特贸伙同他人共16次使用三资企业进料加工等保税手册通关,,。
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嘉纺公司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判处被告人伍重球、唐少波各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沈泓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被告单位嘉纺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7,230,
终审:维持原判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判追缴违法所得部分;。 材料一
二、走私其他类型物品案例 张富君走私毒品案
案情:199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富君安排邓阳秀、鲍学昌、李娜布、高书荣(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出境到达缅甸联邦国勐片。同月27日晚,经陶玉龙(同案被告人,巳判刑)联系,张富君购买***700余克,后在其父亲经营的旅店里让邓阳秀、鲍学昌、李娜布、高书荣将上述***分包成12个小包。次日上午,邓阳秀、鲍学昌、李娜布、高书荣将***藏入体内,在张富君带领下入境,从云南省景洪县乘飞机抵达昆明市,而后转乘从昆明到郑州的飞机。29日上午,张富君等人到达郑州机场后,被布控的公安人员抓获,并查获邓阳秀、鲍学昌、李娜布、高书荣从体内排出的***。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富君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10月22日以(2001)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富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富君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以(2002)皖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复核: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皖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富君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张富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材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