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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库相关规范.docx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7/8/9 文件大小:3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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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停车库相关规范整理与总结
一、概述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 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 米。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路幅小于30 米的不得小于30 米;路幅30 至40 米的不得小于50 米;路幅40 米以上的不小于80 米。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二、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表2-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住宅
别墅、独立住宅或S建>200㎡
车位/户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
S建≤90㎡
车位/户




90㎡<S建≤144㎡
车位/户




144㎡<S建≤200㎡
车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