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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版权保护调研(修改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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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版权保护调研(修改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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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版权保护调研(修改一稿).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调研
一、不同新闻作品的法律属性 2
(一)文字类新闻作品 2
(二)图片类新闻作品 4
(三) 音频类新闻作品 5
(四) 视频类新闻作品 5
(五) 新闻作品法律综述(含限制条款) 5
二、新闻作品的侵权现状 6
(一) 报刊业新闻作品侵权的现状 6
(二) 广电业新闻作品侵权现状 8
(三) 新闻聚合媒体侵权现状 9
三、司法保护情况 9
(一) 民事保护 10
(二)刑事保护 12
四、行政执法 12
五、维权现状及建议 13
(一)维权现状(结合法律分析诉讼维权方式) 13
(二)立法角度完善 16
(三)司法层面完善 19
(四)行政层面完善 20
(五)行业内部制度建立 21
六、正版授权市场分析 22
(一)正版授权现状 23
(二)前景与思路 23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调研
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涉及范围广,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我国针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并不完全成熟,包括授权、维权等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因此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我们仍然要探索。
不同新闻作品的法律属性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所以国内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认为此处所称的时事新闻即指新闻作品,进而持有新闻作品无版权的观点,使得新闻媒体之间抄袭、剽窃行为频繁发生。这种观点显然是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的。《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时事新闻应当仅指事实本身,该条规定显然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其内容是: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因此,对《伯尔尼公约》的权威解释,有助于澄清《著作权法》第5条的内涵及外延。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的内容早已存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进行了细微的调整。其指出本款的含义是:本公约不保护单纯的新闻或各类事实,因为这类内容并不具备构成作品所需的特征。由此不难发现,被《伯尔尼公约》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的,不是新闻作品,而是事实本身。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中排除保护的“时事新闻”也应属对于新闻事实本身的排除。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对国内外政治、社会事件所做的报道可以有很多形式。
针对时事热点问题,新闻工作者可以通过消息、通讯等简单的形式,对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简单的报道,这种报道不附加任何修辞、评论,是不带有作者情感的客观的事实陈述,即单纯事实消息;也可以通过特写、专访等形式,在报道事实的同时,附加相关的背景知识、评论,表明作者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判断,体现了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即新闻作品。因此考虑《著作权法》是否适用于“时事新闻”时应当明确“时事新闻”的内涵,也应区分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的性质。
根据不同的新闻呈现类型,目前主要的新闻学上的新闻作品类型为:视频类新闻作品、音频类新闻作品、文字类新闻作品、图片类新闻作品。
(一)文字类新闻作品
1. 法律属性
从一定意义上说,文字新闻作品是一种应用性的文学作品。以写作的表达方式(即体裁)为标准可将新闻作品分为:(1)消息,可分为动态新闻(或称动态消息)及综合新闻。(2)深度报道,可分为解释性报道及述评新闻(3)通讯(4)新闻特写。
如上所述的消息,以平铺直叙的方式和简洁的语言说明在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发生了何事,那么这种文字表达无法反应撰写者的个性、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换言之,由于按照新闻要素进行表达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语言约定,所以就同一新闻事实写出的文字消息经常会与事实本身发生“混同”,在这种简单的模式下产生的事实消息,若赋予著作权,则会导致少数人对事实消息的垄断,这对于新闻传播是不利的。所以对于这种符合《著作权法》第5条所述“时事新闻”内涵的单纯事实消息,应当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应的法条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那么对事实富有个性化表达的其他类型的文字类新闻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保护的方式等同于《著作权法》中对于文字作品的保护,并不因其属于新闻作品而产生保护上的差异。
法律规定
(1)完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新闻作品”
《著作权法》第5条,时事新闻不受本法保护。前文已进行了相应的叙述,单纯的事实消息是不受保护的。这类新闻信息直接涉及国家、公众等,需要广泛而迅速传播,不应受到控制,故法律不予以著作权保护。但新闻是以传播为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报道的创作者不享有任何权利。对于此类单纯的事实消息,他人可以不经过原作者的同意、不用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但应当注明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