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3
文档名称:

《审理协调工作初论》方正出版社.pdf

格式:pdf   大小:1,017KB   页数:20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审理协调工作初论》方正出版社.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8/11 文件大小:101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审理协调工作初论》方正出版社.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协调”一词长期以来被广泛应用。从字面上看,
它是“配合适当”的意思,既可以表示一种行为,也可
以表示一种状态。
协调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特定概念,通常运用
在管理科学和领导科学等领域。法国著名管理学家法约
尔在《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里,将管理过程系统
地划分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五大部分,
其中协调是一个重要环节。国内外很多管理学研究者都
认为,所谓的管理就是协调,就是通过协调相关组织和
个人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
的积极性,以实现既定的目标。有人甚至把协调置于各
项管理职能之上,从更高层次去理解它在管理活动中的
地位和作用,认为协调具有全局性和综合性,是管理工
作的核心内容。从领导科学的角度来看,协调是运用特
定方法和手段,使协调主体和协调对象统一和谐、目标
一致、齐心协力去完成某项任务的一种领导方法。马克
思曾经说过:“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
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
行生产总体的运动。”
因此,无论是管理科学、领导科学,还是其他社会
学科,普遍把协调视为一种工作方法和工作过程,其基
本含义就是协商问题和调整关系,并通过协商问题和调
整关系,实现和谐统一、高效运转的目标。
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基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
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
参与”的反***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纪委
承担的组织协调职责。年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
作会议和年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年会强调
指出,各级案件审理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章的高度,
加强对组织协调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把组织协调作为
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从而
明确了审理协调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审理协调工作
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协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
好审理协调工作,有利于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的正确、顺
利实施,有利于保障办案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深入探
讨审理协调,对于把握其内在规律,增强做好这项工作
的自觉性和成效,进而推进审理协调的规范化、制度
化、理论化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
章主要研究审理协调的概念特点、发展沿革、地位作
用、目标任务等基础性问题。
第一节审理协调的概念和特点
一、审理协调的概念
审理协调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了解什么是审
理协调,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案件审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有
其相对固定的内容,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其工作职责和内容也在
不断充实和调整。目前一般认为,案件审理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在广义上,它包括案件审理、处分执行、业务指导、程序法
规建设、处分执行、监督、协调、调研、教育等九项职责;在狭
义上,它专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
人员对调查结束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之
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
以及办案程序、手续等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相应地,审理协调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审理协
调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履行案件审理、处分执行、业务指导、程
序法规建设等多项职责过程中就有关争议分歧等问题与相关单位
或人员进行沟通、协商的活动。在狭义上,它是指案件审理部
门、专兼职审理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据审理工作的
职责和权限,围绕案件审核处理有关事项所开展的沟通协商、统
一认识、解决问题的活动。本书对审理协调的理解仅限于狭义。
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审理协调,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
一是审理协调的范围。由于本书审理协调是从狭义上把握,
因此仅限于特定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中,对于案件审理部门履行
业务指导、调研、教育、程序法规建设等其他职能中的协调工作
则不予涉及。此外考虑到“审复分离”的趋势和要求,申诉复查
中的协调工作也不纳入本书的研究范围。
二是审理协调的目的。审理协调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与相
关单位(部门)或人员的沟通协调来深化对案件审核处理中遇到
的疑难复杂或争议分歧问题的认识,消除分歧,统一思想,形成
工作合力,从而保障案件审核处理工作的正确、顺利实施。其根
本目的在于提高案件审核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促使案件办理取得
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三是审理协调的主体。审理协调的主体通常是审理部门、专
兼职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纪委常委会
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等的授权,审理部门也可以本级纪检监察
机关